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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10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上海腾舟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布鲁奇维尔(上海)通风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腾舟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布鲁奇维尔(上海)通风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0575号原告:上海腾舟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夏君,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布鲁奇维尔(上海)通风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JIANHUASONGLI,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民,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宇东,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现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腾舟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腾舟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樊 杰代理审判员  黄静雅人民陪审员  朱善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