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执5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宝昌、杨兴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宝昌,杨兴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5841号申请执行人:黄宝昌,男,195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杨兴尧,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申请执行人黄宝昌与被执行人杨兴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4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秦一杭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宝昌与被执行人杨兴尧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民初41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水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