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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执5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宝昌、杨兴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宝昌,杨兴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5841号申请执行人:黄宝昌,男,195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杨兴尧,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申请执行人黄宝昌与被执行人杨兴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4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秦一杭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宝昌与被执行人杨兴尧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民初41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水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