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蔺显峰、蔺显章与刘宪林案外人执行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显峰,蔺显章,刘宪林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319号原告:蔺显峰,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市。原告:蔺显章,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被告:刘宪林,男,195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蔺显峰、蔺显章与刘宪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蔺显峰、蔺显章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显峰、蔺显章撤诉。案件受理费6,100.00元,减半收取计3,050.00元,由原告蔺显峰、蔺显章负担。审 判 长 郭立萍人民陪审员 刘 亮人民陪审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馨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