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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蔺显峰、蔺显章与刘宪林案外人执行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显峰,蔺显章,刘宪林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319号原告:蔺显峰,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市。原告:蔺显章,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被告:刘宪林,男,195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蔺显峰、蔺显章与刘宪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蔺显峰、蔺显章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显峰、蔺显章撤诉。案件受理费6,100.00元,减半收取计3,050.00元,由原告蔺显峰、蔺显章负担。审 判 长  郭立萍人民陪审员  刘 亮人民陪审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馨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