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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杨俊贤盗窃、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3刑初228号公诉机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俊贤,男,1958年8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原莆田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址莆田市涵江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涵检公刑诉[2017]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俊贤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骆志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俊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罪。2017年3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杨俊贤在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九斤酒店对面“×饭店”旁观被害人钟某等人打麻将娱乐时,趁机盗走被害人钟某放置于外套左边口袋的一部“苹果”牌7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5189元),随即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杨俊贤于2017年3月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给被害人钟某。二、危险驾驶罪。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杨俊贤醉酒后无证驾驶闽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出发,沿新涵大街行驶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接受审讯,在被审讯期间被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并报警,公安民警接警后出警至现场将被告人杨俊贤当场抓获。经司法鉴定,从被告人杨俊贤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浓度为134.62mg/100ml。另查明,被害人钟某于2017年3月2日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杨俊贤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杨俊贤因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于2017年3月31日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七日。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俊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详细查询结果单、谅解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钟某的陈述、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指认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俊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又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杨俊贤的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罪、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杨俊贤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杨俊贤犯盗窃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俊贤犯危险驾驶罪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且被告人杨俊贤已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杨俊贤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俊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羁押十四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林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翁林燕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