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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安徽省志成物流有限公司与赵琦琦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志成物流有限公司,赵琦琦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367号原告:安徽省志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友谊路889号长青乡政府612号。法定代表人:何苗。被告:赵琦琦,男,汉族,1983年9月28日出生,住上海市虹口区。原告安徽省志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琦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志成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28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徽省志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崇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崔 艳书 记 员 刘宏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