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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10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华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顺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华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顺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10032号原告鄂尔多斯市华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东胜区华研经贸集团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席子义,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昀斐,系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2260XXXX。法定代表人:施亚兵,系公司董事长。被告余顺旺,男,汉族,1971年10月26日出生,现住河南省信阳市。身份证号:×××。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罗新忠,男,汉族,1965年1月11日出生,现住河南省罗山县高店乡高庙村油方嘴组。身份证号:×××。原告鄂尔多斯市华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顺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鄂尔多斯市华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鄂尔多斯市华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华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文  辉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斯琴巴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康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