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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9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温东年、杨世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东年,杨世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9执207号申请执行人温东年,男,汉族,1967年9月5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被执行人杨世海,男,汉族,1979年2月20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729民初104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世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世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世海所有的位于万全区孔家庄镇张同公路南侧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佳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