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执复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立兆与陈凤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兆,陈凤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复3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王立兆,男,195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委托代理人:李海宁、张鹏,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案外人(原审异议人):灌南县经济适用房开发中心,住所地灌南县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张虎如,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XX,江苏海西律师所事务所律师。案外人(原审异议人):连云港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新民西路86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伯明、卢星宇,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凤生,男,汉族,1957年12月8日生,,住灌南县。申请复议人王立兆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灌南法院)(2016)苏0724执异1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王立兆于2017年4月26日申请撤回执行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立兆的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立兆撤回执行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庆忠审 判 员 徐明山代理审判员 乔永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宗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