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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民终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玉琴与张仙芝、仝仲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琴,张仙芝,仝仲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民终9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琴,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仙芝,女,汉族。原审被告:仝仲金,男,汉族。上诉人张玉琴因与被上诉人张仙芝、原审被告仝仲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3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玉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玉琴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玉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存慧审判员 马卉妍审判员 张   丽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