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执2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鹤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鹤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248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迎宾中路1号。法定代表刘荣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姚鹤站。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鹤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8028.44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执行通知书、传票等,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通过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和邻居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任何其他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具体下落;被执行人已经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广斌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俊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