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221民破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平罗县玉皇阁旅行社与宁夏马兰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罗县玉皇阁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马兰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221民破2号申请人:平罗县玉皇阁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罗县城光辉城市花园2-25号。法定代表人:申学和,系平罗县玉皇阁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文,宁夏大潮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宁夏大潮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宁夏马兰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陶乐镇。法定代表人:齐娟,系宁夏马兰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森林,宁夏塞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宁夏塞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平罗县玉皇阁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被申请人宁夏马兰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申请人平罗县玉皇阁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平罗县玉皇阁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平罗县玉皇阁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审判长张宁喜审判员马瑞玲审判员马琼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陆佳楠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