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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贺伦全与文山金源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伦全,文山金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1427号原告:贺伦全,男,汉族,1966年2月5日生,重庆市渝北区人,初中,经商,家住文山市,被告:文山金源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号:532621100003710。法定代表人:杜光伟。住所地:文山市开化南路永通桥头。原告贺伦全诉被告文山金源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贺伦全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伦全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伦全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贺伦全负担。审判员 骆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保雪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