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如海(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如海(天津)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执32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段家坝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向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如海(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文公路以东30米。法定代表人:徐金成,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如海(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津高民一初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津高民一初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徐宝升审 判 员 王建信代理审判员 刘为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