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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3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与陈代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陈代华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234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903848467F,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龙中路268号。负责人:秦虎洲,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道建,原告公司员工,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陈代华,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与被告陈代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汶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