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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3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阳益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邯郸市博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益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博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999号原告:安阳益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峰。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中海、郭震,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博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照希。原告安阳益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邯郸市博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安阳益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阳益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钱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文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