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柴丽宏与那木斯来、扎拉嘎胡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丽宏,那木斯来,扎拉嘎胡,韩特木敖其尔,杨锁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2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柴丽宏,女,1987年6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1523021987********,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沙尔呼热街道心悦来旅店。被执行人那木斯来,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扎拉嘎胡,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韩特木敖其尔,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杨锁定,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柴丽宏申请执行那木斯来、扎拉嘎胡、韩特木敖其尔、杨锁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自2017年3月份起,每月16日前将韩特木敖其尔在中国工商银行霍林郭勒市支行×××号账户中每月扣留2500元,直到扣足30211元为止;每月16日前将杨锁定在中国工商银行霍林郭勒市支行×××号账户中每月扣留2500元,直到扣足30212元为止。将该款存入柴丽宏在中国工商银行霍林郭勒市支行×××号帐户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包哈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可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