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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3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康宝玉与贾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宝玉,贾成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126号原告:康宝玉,男,1973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被告:贾成义,男,1957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原告康宝玉与被告贾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康宝玉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宝玉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宝玉撤诉。案件受理费253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吴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