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恢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慈溪市国土资源局、陈岳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国土资源局,陈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恢377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南二环线138号。法定代表人何建立,局长。被执行人陈岳军,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慈土资执法〔2011〕5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在古塘街道界牌村的集体土地上动工兴建房屋,钢棚及浇水泥地坪。决定处罚如下:责令限期改正,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房屋,钢棚并挖起水泥地坪,总占地655m²,建筑占地502m²,水泥地坪占地153m²,恢复土地原状)。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裁定准予执行慈土资执法〔2011〕5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后本院依法终结该次执行程序。2017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恢复执行慈土资执法〔2011〕5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经审查决定恢复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慈溪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慈土资执法〔2011〕5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由慈溪市人民政府古塘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审 判 长 穆 勤审 判 员 周 继 元代理审判员 徐 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戚海燕(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