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金龙与刘劲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龙,刘劲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199号原告:王金龙,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委托代理人:梁明,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劲林,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本院在审理王金龙与被告刘劲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龙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金龙负担。审 判 长 柳 宁代理审判员 周 婷人民陪审员 宗育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