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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金龙与刘劲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龙,刘劲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199号原告:王金龙,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委托代理人:梁明,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劲林,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本院在审理王金龙与被告刘劲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龙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金龙负担。审 判 长 柳 宁代理审判员 周 婷人民陪审员 宗育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