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海东与吴电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东,吴电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469号申请执行人:李海东,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电奎,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东与被执行人吴电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民初46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5256.22元,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李海东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执4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谭荣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明立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