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722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琪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琪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722刑初11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琪(绰号“阿大”),男,1981年7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18日被行政拘留15日,同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予以释放,同日由浦北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浦北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琪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远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为谋利,2017年1月份,被告人张琪以租金人民币300元租了陆锡珍位于浦北县小江街道胜利街21号房的一楼,并从广东购回了赌博游戏机。自2017年1月25日起,被告人张琪在该处摆设了一组8座“打鱼”游戏机、一组8台“扑克”游戏机、6台“斗地主”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2017年2月17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该处将被告人张琪和参赌人员秦某、冯某、宁某1当场抓获,当场扣押了赌资人民币1202元和上述用于赌博的游戏机。经鉴定,扣押的一组8座“打鱼”游戏机、一组8台“扑克”游戏机、6台“斗地主”游戏机应认定为二十二台游戏机,且均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支持其指控,认为被告人张琪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博场所,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份起,被告人张琪以租金人民币300元租了陆锡珍位于浦北县小江街道胜利街21号房的一楼。为谋利,同月25日起,被告人张琪在该处摆设了从广东购回的一组8座“打鱼”游戏机、一组8台“扑克”游戏机、6台“斗地主”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同年2月17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该处将被告人张琪和参赌人员秦某、冯某、宁某1当场抓获,并扣押了赌资人民币1202元和上述用于赌博的游戏机。经鉴定,扣押的一组8座“打鱼”游戏机、一组8台“扑克”游戏机、6台“斗地主”游戏机均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数量为二十二台。被告人张琪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张琪、宁某1、冯某、秦某、赵某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查笔录、没收违法所得清单、证人赵某、宁某2、宁某1、冯某、秦某、陆某、李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现场照片、指认赌博游戏机照片、指认非法获利照片、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张琪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琪利用出租屋购置赌博机22台,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被告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用于犯罪的工具游戏机,依法予以没收。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浦北县公安局扣押的游戏机22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傅德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艺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