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执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杨启华与官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启华,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1378号申请执行人杨启华,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官明,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启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196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杨启华与被执行人官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官明向申请执行人杨启华支付货款11612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官明银行账户,由于本案履行期届满,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执1378号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鹏刚代理审判员 李 全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