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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7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红亮与王胜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亮,王胜中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7民初602号原告:杨红亮,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廷,南皮县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胜中,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原告杨红亮与被告王胜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王胜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红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35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被告雇佣原告干活,欠原告工资3500元,现有被告所书写的欠条为据。该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至今没有偿还,故原告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王胜中辩称,对原告主张的数额认可,因为工地现在没有付给我钱,所以我现在没有钱支付原告工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建筑工作,现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3500元未付,有被告书写的证明条予以证实,被告对此也予以认可,但以没有钱为由拒绝支付。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从事建筑工作,工作完成后,被告理应支付给原告劳动报酬。因原、被告双方对工资款数额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即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款3500元。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胜中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杨红亮工资款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国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