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执3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文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文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306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与香蜜湖路交汇处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西座2003、2005,组织机构代码66705532-5。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董事长。被执行人苏文亮,男,汉族,1973年10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490-7496、7498-7508、7510、7512-7518、7520、7521、7523、7524、7526-7546、7548、7680-7684、7686-7706、7708-7711、7713-7715、7717-7721、7723-7726、7728-7748、7750-77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苏文亮应向申请执行人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183333元。上述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全部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苏文亮名下位于宝安区松岗街道楼岗路宝利豪庭1栋商铺096、071、072、076、098的房产(房地产证号50××78、50××65、50××68、50××91、50××76);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其他房产、无车辆、无证券。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直执行员 张肃然执行员 翁守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希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