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茂申请执行钟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周年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茂,钟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428号申请执行人:刘茂,男,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钟辉,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川0722民初155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茂与被执行人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钟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钟辉银行存款31435元予以冻结、划拨;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晓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梦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