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执9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7执9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徐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书民审判员 曹欢庆审判员 都怀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