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财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乔小卫、常志翠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乔小卫,常志翠,焦作市宏昌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财保63号申请人:乔小卫,男,汉族,1974年2月17日出生,住博爱县。申请人:常志翠,女,汉族,1972年4月16日出生,住博爱县。被申请人:焦作市宏昌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清化镇街道办事处博王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6023840-9法定代表人:王爱利,执行董事。申请人乔小卫、常志翠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焦作市宏昌胶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16×××60)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以申请人在其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AZHZZ65Z0117Q000046Q,责任限额为600000元)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焦作市宏昌胶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16×××60)的银行存款600000元。(冻结的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乔小卫、常志翠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蔡唯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