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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3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冬燕与李法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冬燕,李法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03民初370号原告张冬燕,女,汉族,1980年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韩久龙,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法新,男,汉族,1958年5月28日出生,住新乡市,原告张冬燕诉被告李法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冬燕及原告委托代理人韩久龙,被告李法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冬燕诉称:被告李法新因承包工程资金需要,自2012年5月12日至2016年6月10日,陆续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50000元,后陆续向原告偿还371700元,其余借款本金78300元未偿还。2016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确认单一份,确认欠款余额为783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1.7%。此后,被告李法新分别于2016年6月30日和2016年9月30日向原告出具了两份欠息确认单。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迟迟不予偿还本金及利息,故原告要求1、要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78300元以及该借款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偿还结清之日的利息,(利息按月息1.7%计算);2、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李法新辩称: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情况属实,被告同意还款。原告张冬燕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1、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款确认单一份;2、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息确认单。证明被告李法新欠原告张冬燕借款本金数额与双方约定利息。被告李法新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李法新对原告张冬燕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情况,可以确认以下事实:被告李法新自2012年5月12日至2016年6月10日,陆续向原告张冬燕借款人民币450000元,后被告李法新陆续向原告张冬燕偿还371700元,剩余借款本金78300元未偿还,并出具书面借款确认单及欠息确认单���确认被告李法新共欠原告张冬燕本金78300元,利息自2016年4月1日起开始计算,双方书面约定利息为月息1.7%。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法新欠原告张冬燕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均有书面证据证明,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被告李法新应当清偿债务,本院对原告张冬燕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法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冬燕借款本金78300元及利息(利息以783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利率按照月息1.7%计算)。案件受理费1757元,由被告李法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新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翊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