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通榆县特顺达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苑望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榆县特顺达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苑望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1129号原告:通榆县特顺达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淑华,董事长。被告:苑望,女,1986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通榆县特顺达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苑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通榆县特顺达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通榆县特顺达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通榆县特顺达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文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邢 齐—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