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江与张丁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1369号原告刘江与被告张丁丹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共计2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崔玉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钮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