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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江与张丁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1369号原告刘江与被告张丁丹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共计2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崔玉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钮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