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5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彩珍诉被告师红才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彩珍,师红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5执182号申请人李彩珍,女,1971年2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弥渡县寅街镇。被申请执行人师红才,男,1971年7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关于原告李彩珍诉被告师红才健康权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云2925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533.8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经过执行,被执行人师红才于2017年5月15日交清全部案款583.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925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浩云审判员 石正东审判员 刘忠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华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