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行申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许伟清与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旺庄派出所、无锡市人民政府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伟清,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旺庄派出所,无锡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行申17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伟清,男,1975年3月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旺庄派出所,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机场路110号。法定代表人蒋俊军,该所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无锡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无锡市新金匮路1号。法定代表人汪泉,该市市长。再审申请人许伟清因诉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旺庄派出所(以下简称旺庄派出所)行政强制及无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无锡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2行终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许伟清申请再审称,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涉案违法行为,旺庄派出所对申请人涉案相关行为亦无管辖权,该派出所作出被诉传唤证对申请人进行传唤违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判决确认被申请人旺庄派出所于2015年4月25日作出的新公(旺)行传字[2015]147号传唤证违法。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安派出所具有传唤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法定职权,旺庄派出所对许伟清的涉案行为具有管辖权。本案中,许伟清因于2015年4月24日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查获并训诫。旺庄派出所以许伟清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而传唤其接受询问,并无不当。无锡市政府受理许伟清的涉案复议申请后,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维持被诉传唤证的复议决定,程序亦无不当。原审判决驳回许伟清的诉讼请求正确。综上,许伟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伟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郑琳琳审 判 员 黄 河代理审判员 唐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