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801民特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周一X;闫一X;周二X;闫三X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特别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一X,闫一X,周二X,闫三X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01民特40号申请人:周一X(闫二X之妻),女,44岁,住第八师一四二团。申请人:闫一X(闫二X之父),男,79岁,住第八师一四二团。申请人:周二X(闫二X之母),女,76岁,住第八师一四二团。申请人:闫三X(闫二X之女),女,17岁,住第八师一四二团。法定代理人:周一X(闫三X之母),女,44岁,住第八师一四二团。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周一X、闫一X、周二X、闫三X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一X、闫一X、周二X、闫三X因法定继承纠纷,于2017年5月11日经第八师一四二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被继承人闫二X在石河子交银村镇银行新安镇支行存款存单(帐号:803XXXXXXXXXXXXXXX211)内存款余额由周一X一人继承,闫一X、周二X、闫三X放弃继承权;二、被继承人闫二X所有的位于第八师一四二团恬园小区2号楼152室楼房一套由周一X一人继承,闫一X、周二X、闫三X放弃继承权;三、该纠纷案结事了,再无纠葛。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慧桃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