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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荣成大瀛海水养殖有限公司与王脉忠、葛美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大瀛海水养殖有限公司,王脉忠,葛美玲,李庆红,孙桂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458号原告:荣成大瀛海水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民,经理。被告:王脉忠,男,汉族。被告:葛美玲,女,汉族。被告:李庆红,女,汉族。被告:孙桂霞,女,汉族。原告荣成大瀛海水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脉忠、葛美玲、李庆红、孙桂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荣成大瀛海水养殖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成大瀛海水养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3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晴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