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杰军与被执行人刘浩、赵育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02执435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任杰军与被执行人刘浩、赵育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6)甘1002民初3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浩、赵育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任杰军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浩支付房屋租赁费126000元,并按月利率2%承担2016年5月25日至归款之日的利息,被告赵育博对上述费用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820元,由被告刘浩、赵育博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浩已将执行款130650元全部履行完毕,下余款项申请执行人任杰军自愿放弃。本院认为,(2016)甘1002民初38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任杰军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人民币1832元已由被执行人刘浩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38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