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行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吴朝勇与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朝勇,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行初87号原告:吴朝勇,男1972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平顶山市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晓,区长。委托代理人:边远,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原告吴朝勇诉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5月4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7年5月15日,原告吴朝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朝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朝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朝勇负担。审判长 宋忠海审判员 邹耀东审判员 李新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