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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罗素芳与李建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素芳,李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147号申请执行人:罗素芳,女,195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李建文,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素芳与被执行人李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支付被执行人1900元,余款在2年内付清。申请人同意该案程序终结执行。截止2017年5月15日,被执行人李建文尚欠申请执行人罗素芳借款18100元及利息未履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自愿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程序终结执行,本案无继续执行的���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甘元利审 判 员  屈 刚代理审判员  李国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殷于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