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执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粮饲料(茂名)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沧州通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粮饲料(茂名)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沧州通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荣马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保97号申请人:中粮饲料(茂名)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泊头市。被申请人:沧州通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荣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中粮饲料(茂名)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荣马物流有限公司、沧州通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荣马物流有限公司、沧州通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中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树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