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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72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南京中港船业有限公司、福建源远船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中港船业有限公司,福建源远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民特19号申请人:南京中港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古柏镇唐翔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兴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上海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建源远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曙光路***号申发大厦**层**室。法定代表人:姜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培芳,上海瀛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燕,福建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南京中港船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源远船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申请人南京中港船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南京中港船业有限公司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南京中港船业有限公司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南京中港船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泽民审 判 员  万 怡代理审判员  郑文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