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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民初2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蔡振勇与杭州墨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振勇,杭州墨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2260号原告蔡振勇,男,199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蔡金鹏(系原告哥哥),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杭州墨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地铁东城2单元623室。法定代表人姚荣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林波,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振勇诉被告杭州墨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振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蔡振勇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 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莉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