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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执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赵贵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贵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执4号之二被执行人赵贵坤,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瑶族,原住金秀县,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关于赵贵坤犯受贿罪一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2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对被执行人赵贵坤收受的车辆(登记于何显焰名下,车牌号为桂A×××××)等赃物依法予以追缴。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月27日依法作出拍卖裁定书,并于5月10日至5月11日对上述车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最终,买受人张保华(身份证号码)以28.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该车辆。为此,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登记于何显焰名下的车牌号为桂A×××××的奥迪牌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xxxxx5)归买受人张保华所有,张保华可凭本裁定书到产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相应税费由其承担。本裁定书自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飞宇审判员  陶世聪审判员  银邵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