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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2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崔梓清诉申请人龚和平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梓清,龚和平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2民特2号申请人:崔梓清,男,195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普亮,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申请人:龚和平,男,195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崔梓清与申请人龚和平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崔梓清与龚和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5月5日由益阳市资阳区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龚和平于2017年6月4日前偿付申请人崔梓清借款本息合计282000元;其它无争议。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郭澄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邓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