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10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与霍州煤电集团乡宁昶元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霍州煤电集团乡宁昶元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执75号申请执行人: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扬中市中电大道188号。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乡宁昶元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管头镇下善村委阳坡村。本院在执行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与霍州煤电集团乡宁昶元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争议一案中,山西省太原仲裁委员会(2014)并仲调字第358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经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凌山审判员 :耿皖舜审判员 :师玲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小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