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1727吴老校与唐纪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老校,唐纪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1727号申请执行人:吴老校,男,1969年9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从江县。被执行人:唐纪均,男,1976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本院在执行吴老校与唐纪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致函被执行人唐纪均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财产情况,未有回应。本院经至相关部门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委托调查函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获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木林审 判 员 徐 挺代理审判员 王程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琴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