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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梁作伍与关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作伍,关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民初1426号原告梁作伍,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关海,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梁作伍诉被告关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克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作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作伍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现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8月,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经催要拒不予清偿,后于2016年2月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又催要,被告不予偿还,特具文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关海经本院向其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间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关海向原告梁作伍借款,于2016年2月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梁作伍现金伍万元整欠款人:关海2016年2月2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关海对该欠款至今未付。为此,原告将此案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书证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关海向原告梁作伍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有欠条条,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明确,借贷行为合法有效,被告关海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笔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对于逾期利息被告应当予以支付,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因此应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起被告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按年利率6%计付。被告关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权利的放弃。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关海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梁作伍偿还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1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关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