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吴树军与德惠房屋建设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树军,德惠市房屋建设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335号原告:吴树军,男,汉族,1956年2月15日出生,现住乾安县乾安镇,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辉,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惠市房屋建设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新华街惠德建工集团,组织机构代码:12439XXXX。法定代表人:门景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启臣,男,汉族,德惠市人,该1946年8月1日出生,该公司技术员,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殿义,吉林德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树军与被告德惠市房屋建���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50元。审判员 李昌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