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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2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坞支行与张光运、马运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坞支行,张光运,马运秀,张光生,张明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2696号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坞支行,住所地:滕州市大坞镇驻地。负责人:彭勇,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启蒙,男,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滕州农商行大坞支行职工。被告:张光运,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马运秀,女,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张光生,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张明云,女,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坞支行与被告张光运、马运秀、张光生、张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坞支行于2016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坞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坞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坞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忠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