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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3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庞小娟、黄勇等与朱志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小娟,黄勇,朱志娟,广西防城港市荣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03民初363号原告:庞小娟,女,1967年10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博白县。原告:黄勇,男,1963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博白县。被告:朱志娟,女,1978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第三人:广西防城港市荣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河西商住区伏波西路荣桂翠堤园9幢1层05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邓任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上敏的,广西十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庞小娟、黄勇诉被告朱志娟、第三人广西防城港市荣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小娟、黄勇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小娟、黄勇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以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小娟、黄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99元,减半收取899.5元,由原告庞小娟、黄勇负担。审 判 长  张健平审 判 员  唐国超人民陪审员  杨梅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淑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