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4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田喜军与郑雪玲、张建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喜军,郑雪玲,张建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820号原告田喜军,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郑雪玲,女,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张建亮,男,汉族,成年,住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喜军诉被告郑雪玲、张建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喜军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喜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喜军撤回对郑雪玲、张建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喜军负担。审判员 马朝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