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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民初4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苏志豪与张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志豪,张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4294号原告:苏志豪。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小青。被告:张瑀。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志豪与被告张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苏志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志豪撤回起诉。审判员  姒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喻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